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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临武县**镇**路**号,住临武县**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查获,经临武县公安局审查,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侦查,2020年4月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谷某某、黄某某的意见,于2020年11月2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邝某某和谷某某等人在临武县***唱歌,唱歌的时候邝某某喝了酒。2020年1月18日00时许,邝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谷某某沿临武县沙溪路往体育馆方向行驶,行驶至沙溪路***披萨店路口时与对向行驶过来的由黄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邝某某、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邝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为172.2495mg/100ml。

经临武县公安局第2020W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邝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谷某某11.4万元医药费,取得了谷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石宝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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