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97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邝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粤SJ****)行驶至本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邝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品俊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蔡某某,联系电话137********。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