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8〕491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3********,回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号,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鹿寨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邝某某在鹿寨县**镇**村**屯**坑野外用火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业面积为2.85公顷。火灾过后,被告人到鹿寨县林木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林区用火燃放鞭炮,导致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8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晓刚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2号。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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