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邻水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邝某某在其自己经营的邻水县**镇**路**段**号旁“邻水县**有限公司”门市的小二楼房间内,与吸毒人员余某某、雷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邝某某在其自己经营的邻水县**镇**路**段**号旁“邻水县**有限公司”门市的小二楼房间内,与吸毒人员胡某某、雷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邝某某在其自己经营的邻水县**镇**路**段17号旁“邻水县**有限点公司”门市的小二楼房间内,与吸毒人员胡某某、雷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余某某、雷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邝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宏中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邝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260****。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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