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24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邝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镇**村**巷**号的房屋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用扑克牌进行“三公大吃小”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抽水,每局抽水10元至20元不等,至案发共非法获利约5000元。2020年8月17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邝某某等13人,并依法扣押相关的赌资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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