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海南省屯昌县人,家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邝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巷**号**房处,通过手机创建网络聊天群,组织多名群成员利用麻将游戏软件赌博,在聊天群内制定发布关于结算赌资标准、支付赌资方式等内容的规章制度。邝某某在向参赌的群成员提供麻将游戏软件所需要的房卡后,通过私信或聊天群收取红包方式收取每轮赢家支付的3-4元不等的房卡费,在聊天群内收发红包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邝某某在聊天群内收取红包共计人民币167790. 66元,抽头渔利7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巷**号**房处抓获邝某某,从其处缴获赌博工具手机一部及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及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光盘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为牟利,组建网络聊天群并组织多名群成员利用麻将游戏软件赌博,通过收取赢家支付房卡费的方式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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