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临武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的循永批发部、老加油站谭某某商店、“上瘾吧”奶茶店、五桂村老合作社以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的英子批发部中放置具有退币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以下简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许诺给放置赌博机的店铺老板每月300元的租金及赌博利润的10%。邝某某在此期间获利共17215元。在放置赌博机期间有三名未成年人进入“上瘾吧”奶茶店中参与赌博。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邝某某伙同雷某某(在逃)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的名流世家超市、“家的味道”快餐店、夏某某商店等店铺中放置赌博机营利,邝某某在此期间获利共5400元。
被告人邝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还了违法所得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文书,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材料,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为未成年人)、黄某某、龚某某、扶某某、唐某某、谭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提取、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放置赌博机并吸引未成年人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文
检察官助理:朱彤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收缴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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