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邝某甲,女,1980年**月**日生,永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永兴县公安局民警(三级警督),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镇**街**号,现住地永兴县**镇**道**栋**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永兴县公安局情报中心与刑侦大队联合侦办**网络赌博案,被告人邝某甲为专案组的成员,负责该专案组的内务工作。在2017年6月该案收网行动中,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和曾某某身上搜出数张银行卡。徐某某和曾某某自愿提供银行卡密码,将银行卡内涉案资金上缴,但是由于徐某某和曾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因银行卡主不能亲自到场、银行规定每日转账不能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无法一次性将银行卡内资金转出上缴。经专案组研究决定,由邝某甲负责将两人银行卡内的涉案资金尽快转出并上缴财政指定账户。
2017年6月27日至7月5日,邝某甲从徐某某的银行卡分13笔将335518.89元涉案资金转到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29801********)。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邝某甲从曾某某的银行卡分13笔将62.65万元涉案资金转到建行账户(同前)。2018年1月17日至18日,邝某甲通过徐某某母亲马某某分两次将88万到期理财资金转到建行账户(同前)。在转款过程中,邝某甲因过去做生意亏损,欠下大量债务,遂萌发挪用扣押款偿还债务的故意,于2017年7月20日至10月24日,邝某甲分11次将其中的256422.9元转入其掌控的银行信用卡中还款;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1月29日邝某甲分17次将其中的429200元转入其以丈夫名义开户的浦发银行中还款;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月29日,邝某甲分6次将132000元转入其以丈夫名义开户的邮政银行中还款;2018年2月1日,邝某甲将115200元转入冯某某丈夫邝某乙建设银行卡中,用于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转入其本人指控的信用卡和他人银行卡还款932822.9元,另有26677.1元直接用于日常开支(至2018年2月7日止,该账户余额仅剩有178.09元)。
2018年2月1日,永兴县公安局出具了扣押曾某某和徐某某涉案款的《扣押决定书》。2018年2月7日,在专案组领导的催促下,邝某甲依据《扣押决定书》到县公安局财务室开具3份《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中一份33.3万元,一份62.65万元,一份88万元。但邝某甲因无力全部将扣押涉案款存入财政指定账户,只将最后一笔88万元的存入指定账户,同时为了掩盖挪用涉案款的事实,将另2份合计95.95万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盖上其网购的虚假“**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业务专用章”,一并交县公安局财务室记账。
2018年11月14日,邝某甲得知**网络赌博案判决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后,将要对该案所扣财物进行清理,遂主动向永兴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叶某某汇报其挪用涉案资金的事实,随即被县公安局采取禁闭措施7日。2018年11月20日,邝某甲委托其丈夫何某某将95.95万元上缴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018年11月21日,邝某甲向永兴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5月8日将错误计算多扣徐某某的2518.89元上缴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网络赌博案专案组名单、非税收入缴款书、银行卡查询结果、银行卡还款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永兴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邝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涉案扣押款是公款,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95.9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邝某甲在案发前向单位领导汇报挪用公款的事实,并将挪用公款全部退还,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臻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邝某甲(联系方式:1536735****,由保证人马某某担保)现取保候审在家。
2.保证人马某某联系方式:1897557****。
3.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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