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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邝某某伙同邝武某(另案处理)在我市西区、港口镇等地实施五起盗窃电动车作案:

1、2019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邝某某伙同邝武某在我市西区沙朗金叶广场**栋**卡后门盗窃被害人田某康一辆蓝色三田牌女装电动车(无法核价),后以人民币250元销赃,被告人邝某某分得人民币150元,邝武某分得人民币100元。

2、2019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邝某某伙同邝武某在我市港口镇石某某和平街**号之一盗窃被害人何某洁一辆蓝黑色控可程牌女装电动车(无法核价),后以人民币600元销赃,被告人邝某某和邝武某各分得人民币300元。

3、2019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邝某某伙同邝武某在我市港口镇金穗街**巷**号出租房车棚内盗窃被害人陆某夫一辆红色女装电动车(无核核价),后以人民币300元销赃,被告人邝某某和邝武某各分得人民币150元。

4、2019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邝某某和邝武某在我市港口镇沙港西路**号俊某驾校分校停车处盗窃被害人何某萍一辆蓝色小刀牌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被告人邝某某和邝武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5、2019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邝某某和邝武某在我市港口镇明德下街**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骆某雄一辆红色台铃牌女装电动车(无法核价),赃车去向不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邝某某在我市西区烨丽宾馆505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邝某某如实供述第一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邝某某对第一宗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散页13页、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5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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