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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18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乐昌市**村委会下**号。2003年3月20日,被告人邝某某因抢夺罪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邝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邝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邝某某于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二路伟顺大厦门前的一辆黑色捷时威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190621908000709,电机号:1908143935)盗走,并于2020年3月27日18时30分许,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自行车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将该电动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士多店老板何某某。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捷时威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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