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20年4月1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小红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邝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邝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邝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切断电线点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开平市水口镇升宝广场的一辆黑色欧蒙牌女装电动车,得手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邝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开平市水口镇升宝广场的一辆红色奥派龙牌电动车,得手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邝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开平市水口镇东泽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得手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邝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开平市水口镇东泽网吧门口的一辆深蓝色格林豪泰牌女装电动车,得手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邝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开平市水口镇东泽网吧门口的一辆爱喜龙牌电动车,得手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邝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开平市水口镇丽景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绿踏牌女装电动车,得手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邝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开平市水口镇丽景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得手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龚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韦某某、郑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书证;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伦杰文
检察官助理:谭晓雯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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