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房(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2006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邝某某与李某甲(已判决)合谋盗窃被害人欧阳某某的财物,邝某某将事前获取的欧阳某某租住的位于佛冈县石角镇冈田联一村1号一楼的出租屋钥匙交给李某甲,并告知李某甲具体贵重物品的存放位置。2018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邝某某将李某甲带至被害人欧阳某某的出租屋附近,李某甲趁欧阳某某不在家,便使用钥匙开门潜入该出租屋实施盗窃,盗得金戒指、金项链、金挂坠等物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港币60元。随后,李某甲将盗得的财物交给邝某某,由邝某某进行销赃后再分钱,其中现金人民币300元用于购买毒品由李某甲、邝某某两人共同吸食。欧阳某某被盗的物品经佛冈县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3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邝某某及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3月26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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