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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街**号**单元。因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邝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一份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的一辆东风日产天籁轿车(车牌号:湘******)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当日邝某某收到款后将车辆及行驶证交付给了李某某。同年10月23日,邝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开走并将车辆相关证件补齐。同年10月25日,邝某某到**商业街地下停车场将车盗走,并将该车以1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黄某某,同年10月26日,邝某某又将抵押的车辆以153888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将剩余的23888元付给邝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过户后车牌号:湘******)。被盗的湘******东风日产天籁轿车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140000元。

(被告人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条、车辆交易合同、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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