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邝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邝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KTV**楼技师房,盗走被害人凌某某放在储物柜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600元的“苹果”牌iphone11ProMax手机。同日,被告人邝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路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到上述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凌某某。
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邝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德兴
检察官助理陈诗鑫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