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42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邝某某在今年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群众亟需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以销售口罩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9000元(立案后被告人家属已退回)。
被告人邝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及指认;
4.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讯视频、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纯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3册。
3.缴获的涉案物品:白色苹果XS手机1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证据开示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7.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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