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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新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东路**号**苑**栋**房)。被告人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邝某某,听取了被害人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邝某某以算命、做法事等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于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庵**号住处共计向被告人邝某某转款人民币10263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邝某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邝某某将人民币10263元退至公安机关用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月12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款项发还给被害人于某某,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邝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支付宝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自书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1755****);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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