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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邝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西宁中路**号**梯**房家中通过微信群虚构发布有口罩出售的方式,以每个口罩人民币3.7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骆某某,并骗得被害人两次转账共人民币7035元。案发后,被告人邝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邝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西宁中路**号**梯**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邝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邝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扣押的被告人邝某某OPPO手机一部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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