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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邝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邝某某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的名义,使用昵称为“武汉加油”的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吴某某为好友,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向其购买10000个口罩并转账支付人民币44000元,随后将被害人拉黑。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邝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人员在其身上及其驾驶的汽车内起获手机2台;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邝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8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渊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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