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庄**号,现住该村,农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任丘市津保路南绕城征地拆迁土地测量过程中,被告人邝某某提出涉及拆迁的366.32平方米地块系本人所有的宅基地,并提供了两张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欲骗取征地拆迁款678791元。后经核查,该地块为东张各庄村民李某某的责任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邝某某土地使用证的情况说明、证明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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