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7月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4年7月23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5年7月3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201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邝某某接到莫某某的电话后,同意向其贩卖2包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定在本区屏锦镇万家福超市门口见面。被告人邝某某先行到达万家福超市,并将2包疑似毒品海洛因放置在万家福超市旁的巷子里。随后,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莫某某将200元现金交给邝某某。被告人邝某某将莫某某带至万家福超市旁的巷子里,并向其指出放置毒品的位置。莫某某拿到2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各自离开。莫某某行至万家福超市门口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莫某某手中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2包(共计净重0.19克)。被告人邝某某向巷子里的方向行走数十米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200元现金。经鉴定,从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 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
1. 通话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0.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千岚
2020年9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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