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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赌博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邝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现住鹤山市**街道**邨**座**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辉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邝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邝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邝某某在其工作的鹤山市**街道**路**号**发廊内或通过微信长期接受林某某、“萍”等10余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参赌人员的投注额进行输赢赔付结算后转账给上家胡某某、董某某,当所收取的投注金额不足以赔付给参赌人员时,再由胡某某或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邝某某进行赔付,并从中抽取好处费。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邝某某共向胡某某、董某某转账赌资人民币(下同)91567元,胡某某、董某某向邝某某转账赌资44729元,被告人邝某某从中获利8000多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在退出违法所得以及缴纳全部罚金后可判处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电子证据光盘一张、硬盘一个,扣押被告人邝某某的蓝色华为手机及董某某黑色华为手机各一台、笔记本一本(详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其中手机两台建议依法没收,笔记本建议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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