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曾因吸毒于2007年6月19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限期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4月16日被海南海口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3月4日被海南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1年7月8日被海南省公安局澄迈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起,皓天国际控股集团在未获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招聘李某甲(另案处理)为杭州片区的总负责,招聘熊某某(已起诉)为下城分公司的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招聘李某乙(已起诉)等为业务经理,招聘毛某甲(已起诉)等人为财务主管,组织被告人邝某某等人对外发布皓有力饮料项目、三峡水电项目、新能源产业壹号、贰号产品,千帆砂石项目等投资融资项目,以收益年华率11%---20%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所吸收资金进入毛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皓天国际控股集团账户、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用于高利借贷及支付投资人利息。经审查,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造成损失1.21亿余元。
其中,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邝某某作为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分公司业务员,吸收不特定公众翁某某、孙某某等15人存款共计365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350.4075万元。
同年6月11日,被告人邝某某到潮鸣派出所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邝某某及同案犯熊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江苏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分公司涉嫌“非吸”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邝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丹丹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案卷3册(附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邝某某吸收投资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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