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48********,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小区**号楼**号。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民警在周口市川汇区**路**小区**号楼下发现邝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民警现场清点数目为580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邝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其房屋下非法种植罂粟苗580株。被告人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黄巍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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