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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甲、潘某某诈骗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邝某甲,男,1990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珠海市**区**镇**村**巷**号。因抢夺嫌疑,2018年1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50215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镇**村**路**巷**号,现住址珠海市**区**镇**栋**单元**,因抢夺嫌疑,2018年1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甲、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底11月初,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张某某、刘某某找到周某某(另案处理),询问是否能帮其贷款人民币305万元用于赎楼过桥。周某某联系被告人邝某甲、潘某某,邝某甲答应可以找到出借人,提出事成后杨某某需要给予其本人、周某某、潘某某共25%的手续费,杨某某答应了上述要求。随后,邝某甲联系贷款人陆某某商定借款事宜,但隐瞒了将收取25%手续费的事实,并与周某某、潘某某商讨贷款细节,与杨某某协商后决定借款到账后,前往澳门将人民币305万元套现。2018年11月5日邝某甲、杨某某前往陆某某的公司,由杨某某与陆某某签订借款人民币30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次日放款。

2018年11月6日上午,周某某、被告人邝某甲、潘某某与杨某某汇合,为顺利完成兑现,潘某某叫来林某某(另案处理)到澳门找可以套现的地点,邝某甲叫来郭某某(另案处理)。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邝某甲、潘某某与杨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林某某到达澳门,约15时许邝某甲、杨某某联系陆某某转账人民币305万元至杨某某广发银行的账户内。随后,在李某甲(另案处理)的带领下,被告人潘某某等人与杨某某先后在两家钟表行内将人民币305万元套现,在第一家店内套现人民币50万元(折54.8万元港币)作为25%手续费的一部分交给邝某甲,邝某甲随即将钱存入其前妻李某乙的账户里。在第二家店内共套现人民币255万元(折279.48万元港币)由杨某某保管。在第二次套现完毕后林某某暂时离去。其后,邝某甲、潘某某、周某某与杨某某因对是否支付剩下的手续费及是否写收条无法达成一致而发生争执。邝某甲遂骗杨某某说,先让潘某某、郭某某将279.48万元港币兑换为人民币,同时,邝某甲暗中指示潘某某、郭某某找机会拿钱后离开。到达**街**号**酒店**行门口时,邝某甲表示此处可以兑换人民币,杨某某遂将装有279.48万元港币(人民币255万元)的背包交给潘某某,潘某某接过背包后交给郭某某,两人一起进入店内,并未兑换而直接从店另一个门离开,此时邝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在店外等候。郭某某出后门将背包交给潘某某后返回珠海。潘某某拿着背包在附近商店内购买了一白色塑料袋将黑色背包装入后迅速离开。杨某某随即发现潘某某与郭某某携款离开的情况,遂想进店寻找,周某某、邝某甲陪杨某某先后进店寻找潘某某、郭某某未果后分别离开现场,其间邝某甲为阻止杨某某报警,将其的手机摔在地上,杨某某向行人求助电话报警。当日18时许,潘某某在澳门**酒店附近先后与邝某甲、林某某汇合,并将上述装有现金的白色塑料袋交给林某某后三人各自散开。随后邝某甲、潘某某、周某某汇合后三人前往横琴口岸准备返回珠海。途中潘某某将自己一个同学及自己女朋友的妹妹梁某某的帐号通过微信发给林某某,并指示林某某将手中的钱分十万元一笔分别存入这两个帐户内,林某某不愿意并要求邝某甲将钱拿回去。邝某甲返回珠海后遂联系邝某乙(另案处理)从珠海到澳门从林某某处接管上述现金,承诺给予邝某乙一定报酬,并指示邝某乙在澳门找酒店停留。林某某在邝某乙接管现金后亦返回珠海。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邝某甲、潘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被抓获。当日邝某乙在澳门被抓获,澳门警方从邝某乙处起获并扣押现金2692570元港币,并从李某乙处查获并扣押50万元港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宇文昭昭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邝某甲、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捌册、视频光盘肆张、光盘打开说明壹份、电子物证光盘壹张。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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