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邝某甲,外号“矮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和现住地临武县**镇**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外号“老大”,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和现住地临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外号“土猪”,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和现住地临武县**栋**楼,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月1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邝某乙,外号“五德、五度”,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3********,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地临武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于同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临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以被告人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并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补充移送起诉报告书,以被告人邝某乙和黄某甲、邝某丁、周某甲、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陈某丁(在逃)、邝成加(在逃)合伙到郴州市临武县**街**巷**号**房利用“虾公鲤鱼”的形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邝某甲等人提供用于赌博的桌子、凳子、“虾公鲤鱼”桌布,“虾公鲤鱼”骰子,“虾公鲤鱼”骰子碗等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以给予参赌人员100元至200元好处费的方式吸引参赌人员在临武县喜上喜怡然街19巷9号402房赌场内参赌。在赌博过程中由被告人邝某甲、谭某某摇骰子,参赌人员的赌注为100元以上,当天抓获参赌人员32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2739元。
2019年11月13日至22日,被告人邝某乙与黄某甲、邝某丁、周某甲、苏某甲(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五人共同出资在临武县建材市场谭某甲家、武水镇邝家小学附近邝某戊家、舜峰镇楚才学校边上谭某乙家,以“虾公鲤鱼”赌博的形式轮流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11月22日当天参赌人员达14人,缴获赌资50064元。
案发后,被告人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等人被临武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邝某乙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供述了其于9月9日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移送起诉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邝某己、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临武县建材市场附近的赌场现场的勘验笔录、临武县老喜上喜怡然街19巷9号402房的检查笔录、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黄某甲、苏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以共同出资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32人,邝某乙另伙同周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共聚集参赌人员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邝某甲、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邝某甲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邓某某、陈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邝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代雄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邝某甲、邓某某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邝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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