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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邝某甲(曾用名邝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住湖南省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邝某甲酒后驾驶湘MM****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嘉禾县禾仓北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邝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168.7mg/100ml。经抽取邝某甲血液送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24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甲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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