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邝金燕,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寻乌县**有限公司原仓储人员,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8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金燕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邝金燕担任寻乌县**有限公司的仓管,在负责管理公司仓库饲料进、出库及制作公司销售单的工作过程中,利用公司“管家婆”管理软件漏洞,采用私自修改公司销售单的进、出库日期,做平公司库存货物账务的方式,将收取购货客户陈孝林等人的货款不上交给公司,骗取公司货款,用于个人投资、赌博活动等。2020年4月,经公司与被告人邝金燕核实,自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邝金燕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166.1186万元。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邝金燕向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68万元。
被告人邝金燕2020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书、签到表、工资表、养老保险凭证、库存状况表、饲料部销售单、销售明细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谢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邝金燕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金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金燕身为公司仓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私自修改公司销售单据出库日期,做平公司库存货物账务的方式,收取公司货款未上交公司,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金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邝金燕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邝金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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