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邝锦泉,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开平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锦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冬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邝锦泉冒充车主简某某,将其向简某某的一辆号牌为粤JGK****的丰田牌小汽车,抵押到开平市**镇**寄售行,骗取了被害人司徒某某23000元。2018年4月6日,邝锦泉又冒充简某某,以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关某某9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邝锦泉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简某某、司徒某某、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电子数据;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锦泉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邝锦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邝锦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附:
1.被告人邝锦泉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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