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530号
被告人邢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15日19时许,在清徐县**村,被告人邢刚向一名叫“拐子”的男子购买毒品冰毒后,以200 元的价格将0.2克左右的毒品卖给吸毒人员白某某,并与白某某(已行政处罚)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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