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邢卫东,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邢关文,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邢宗斌,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3年8月8日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易淼,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贞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8日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邢贞龙、林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卫东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宗斌、邢贞龙、林某甲、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在乐东县**镇**村有一定威望,自2019年8月初至9月3日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当地**大道一带阻碍种植地正常种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1、寻衅滋事事实
1. 2019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邢贞龙、林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蔡某甲等三十多名**村男子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赶到海南省乐东县**镇**大道**村路段西侧**米处陈某甲的西瓜地,当时陈某甲、陈某甲儿子陈某乙等人正在瓜地里搭建工棚,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等人无故要求陈某甲等人立即停止施工,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从未搭建完成的工棚上下来。下来之后陈某甲、陈某乙与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等人理论为何不让施工,后三亚**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四名保安苏某某、何某甲、颜某某、林某乙赶至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邢卫东等人与陈某甲、陈某乙理论的过程当中,林某甲等人抓住陈某乙的衣领并推搡,邢卫东、邢某乙、邢某丙、蔡某甲、邢贞龙、邢某丁等人相继围了上去,保安苏某某等人见状上去阻拦邢卫东等人,并将林某甲等人拦开。拦开后邢卫东等人将陈某甲、陈某乙正在搭建的竹棚拆了两脚,后陈某乙与邢卫东等人发生争吵,接着林某甲、邢贞龙、邢某丁、邢某乙、蔡某甲等人冲上前去殴打陈某乙。在拦架的过程中,林某甲、邢某乙、邢贞龙等人将拦架的保安何某甲推倒在地,随后林某甲、邢某乙等人上前对其身上拳打脚踢,邢贞龙从旁边的地上捡起一根竹子殴打何某甲的身上,邢某甲从中抱住何某甲并拉扯。保安苏某某见状上前拦架,邢卫东拦住苏某某并推搡苏某某,后苏某某使用辣椒喷雾剂喷射林某甲等人,林某甲等人往周边散开,邢某乙、蔡某甲等人对保安苏某某进行殴打,被周边的**村村民拦开。苏某某上前扶何某甲起来,邢某甲在旁边拉扯何某甲,随后邢某甲将何某甲摔倒在地,并挥拳殴打何某甲的头部等部位数次,后被旁边的村民拦开。在打架结束之后,邢卫东、邢某丙等人再次将未搭建好的工棚上的竹棍拉扯断几根,随后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邢贞龙、林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蔡某甲等人陆续逃离现场。
经乐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根据(乐)公(司)鉴(法医)字[2019]B-174号鉴定文书,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根据(乐)公(司)鉴(法医)字[2019]A-290号鉴定文书,被害人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根据(乐)公(司)鉴(法医)字[2019]B-173号鉴定文书,被害人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另查明以下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1. 2019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同十几个**村村民到吴某甲的种植地(**大道**镇**村段**林场林地)以该片林地系**镇**村的土地为由阻拦工人施工,邢卫东等人威胁吴某甲请来的挖掘机工人蔡某乙不得施工,否则殴打蔡某乙并砸坏挖机。蔡某乙停止施工后,邢卫东等人再次威胁蔡某乙用挖机将通往吴某甲种植地的两条土路挖了四条沟(坑),阻碍车辆正常出入,未支付蔡某乙相关费用,后邢卫东等人相继离开。次日9时许,邢卫东、邢宗斌再次伙同十几个**村村民恐吓威胁吴某甲在该片土地上做工的工人,警告工人从这块土地上搬离,否则就要动手殴打留在这片土地的工人,被威胁的工人相继离开。海南省林业局相关文件证明**大道**镇**村段**林场的林地系**林场所有,由**林场承包给**公司用于林地套种经济作物,与邢卫东等人及**村不存在权属纠纷和争议。
2. 2019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林某甲、邢某乙、邢某戊等约二十多名**村男子去到**大道**镇**村段**林场**工区林地吴某甲的种植地阻拦工人施工,将在该种植地上用犁地机平整的工人都赶出去,并威胁、恐吓工人不能继续干活,正在干活的工人全部停工离开现场。等到佛罗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多次劝告后,**村的男子才陆续离开了现场。同日15时许,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林某甲、邢某乙等约三十多名**村男子再次前往吴某甲的种植地阻拦工人施工,威胁、恐吓正在干活的工人不能继续干活,当时正在干活的工人全部离开种植地。**村的部分男子在沙地上插了几面旗子,旗子上用白纸写了“还我土地”等字体。林某甲等四人将当时在工棚内休息的工人范某某推到工棚外并丢在地上,威胁、恐吓范某某不能来这里做工,否则殴打范某某。等到佛罗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多次劝告后村民陆续离开现场。
3. 2019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乙等**村约二十多名村民去到薛某某在**大道**镇**村东侧薛某某正在搭建的工棚处,邢卫东等人指挥**村的村民将用竹子搭建的工棚(未搭建好)拆开部分竹子,将未搭建好的工棚推倒,并威胁、恐吓正在搭建工棚的工人陈某丙等人不得在此施工,否则殴打陈某丙等人。随后**村的村民在邢卫东等人的带领下又来到**镇**大道**村路段西侧**米处的西瓜种植地阻拦工人干活,并威胁、恐吓在西瓜地上干活的工人不得干活,工人被迫停工离开西瓜地。**村的村民一直等到佛罗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多次劝告后才陆续离开了现场。
4. 2019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邢某戊等人前往**镇**大道**村路段西侧薛某某的西瓜种植地(该片种植地约53亩),阻拦在西瓜地上干活的工人郑某某等人,并威胁、恐吓不得施工,否则殴打郑某某等人。随后邢卫东等指挥**村的村民,将插在53亩西瓜地内的竹标拔出,将部分竹标折断后,全部丢弃在路边及海防林树下,后相继离开。
5.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等人去到**大道**镇**村段西侧陈某丁的西瓜种植地,发现陈某丁的西瓜地上有工人用犁地机进行施工,随后邢卫东、邢宗斌伙同邢某戊等十几名**村的村民前来阻拦施工并将正在地里平整土地的犁地机赶走。在阻拦施工时,邢某戊发现现场的保安苏某某在现场录制视频、拍摄照片,随后要求苏某某将视频、照片删除,并拉扯苏某某,苏某某未理会。邢卫东等人将现场施工的工人赶走后相继离开。
二、敲诈勒索事实
1. 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邢卫东等人以**镇**大道**村路段**林场的20亩土地是**村的为由,并且以在该土地上进行过平整为借口,向王某某(**公司乐东区负责人)的管工何某乙索要钱财,否则阻拦何某乙等人在这片土地上面进行施工。在被多次阻拦威胁后,王某某让管工何某乙支付给邢卫东人民币5000元现金,何某乙将人民币5000元现金交给**公司的护林员邢某己(**镇**人),邢某己打电话给邢卫东,邢卫东安排林某丙(另案处理)去拿钱,后邢某己交给了林某丙人民币5000元,林某丙将该人民币5000元转交给了邢卫东。根据海南省林业局相关文件证明,**镇**大道**村路段**林场的20亩土地系**林场所有,《林地承包合同书》等证实该20亩土地属于王某某合法向**林场承包的土地,不存在土地纠纷及争议。
2. 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卫东等人再次以**镇**大道**村路段**林场的20亩土地是其平整的为借口,不让当时承包该片土地的方某某在该片土地施工种植,并威胁当时在工地干活的吴某乙等人不得动工,否则殴打吴某乙等人,并扬言砸坏做工的机器,后方某某将该片土地转租给谢某某。邢卫东等人再次阻拦谢某某等人在该片土地上施工,后谢某某为了邢卫东不再去该地区闹事,安全种植,便与邢卫东协商,邢卫东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0元现金,但谢某某同意支付人民币60000元给邢卫东,邢卫东答应拿到人民币60000元后不再过去该片土地上阻拦施工。随后,谢某某于2016年5月4日在佛罗镇佛罗财政所门口将人民币60000元现金交给邢卫东。经调查了解,该20亩土地属于**林场,**林场承包给**公司用于林地套种经济作物,**公司转租给方某某,方某某转租给谢某某,谢某某合法承包该20亩土地,该20亩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和争议。
三、强迫交易事实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邢卫东在佛罗镇佛罗财政所门口收到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60000元现金敲诈勒索财物后,被告人邢卫东又要求谢某某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购买放置在瓜地的约三吨旧钢管(用于搭建哈密瓜棚使用)。被害人谢某某迫于威胁,当场给付被告人邢卫东人民币13000元购买了约三吨旧钢管。
2019年11月4日除被告人邢某丙外的其余九名被告人每人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8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5200元,被害人陈某乙对已赔偿九名被告人予以谅解。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邢宗斌、邢某丁、蔡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林地承包合同书、海南省林业局文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通话清单、海南省国有林林权证书、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委托书;
3.证人陈某戊、陈某己、芩某某、黄某甲、符某甲、钟某某、莫某某、何某丙、方某某、林某乙、颜某某、林某丁、邢某庚、蔡某丙、邢某辛、蔡某乙、梁某甲、周某某、范某某、陈某丙、邢某己、符某乙、陈某庚、黄某乙、符某丙、郑某某、梁某乙、张某某、何某乙、罗某某、朱某某、吴某乙等证言及部分辨认视频截图笔录、照片;
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甲、苏某某、吴某甲、薛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邢贞龙、林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蔡某甲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临床资料审查意见》等;
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图;
8.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宗斌、邢贞龙、林某甲、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卫东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邢卫东敲诈勒索财物二次,数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和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邢卫东以威胁手段强卖旧钢管商品,强迫交易数额人民币1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宗斌、邢某甲、林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蔡某甲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贞龙参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戊三次参与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邢贞龙、林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蔡某甲参与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邢宗斌、邢贞龙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宗斌、林某甲、邢某丁、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邢贞龙、邢某乙、邢某丙、邢某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邢卫东、邢宗斌、邢某甲、邢贞龙、林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蔡某甲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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