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邢国礼,男,1962年**月**日出生,天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天津市**区**街道办事处**科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住天津市南开区**村**,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鞠学智,男,1962年**月**日出生,天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伍龙,男,1964年**月**日出生,天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12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08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戴毅强,男,1965年**月**日出生,天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1999年因窝藏毒品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乐陵市人,居民身份证号:372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店,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2017 年10月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天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1328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园**。1987年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3年6月刑满释放。1994年11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5年, 2006年12月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甲,绰号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乐陵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8********。汉族,个体经营装修工程,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本市西青区**镇**园**号。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天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花园桓柏快捷酒店,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园**。200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天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2017年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戴毅强、伍龙、刘某某、李某某、付某甲、魏某某、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鞠学智与被害人王某甲因天津市**织物厂所有的天津市南开区**道**号(以下简称**道**号)部分房屋商业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曾多次起诉,在法院就双方纠纷审理期间,被告人鞠学智为将被害人王某甲赶出**道**号,达到对该房屋占有的目的,于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间,与被告人邢国礼预谋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戴毅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伍龙、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又纠集被告人付某甲、被告人李某某又纠集犯罪嫌疑人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伍龙又纠集被告人魏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丙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采用上门滋事、对被害人实施纠缠、驱赶从业人员、堵门阻工、破坏经营设施、派人员在现场据守等“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扰乱被害人正常经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9月,被告人鞠学智与被告人邢国礼经预谋后,指使被告人戴毅强多次到**道**号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快捷酒店,以断电相威胁,对被害人实施滋扰,向被害人王某甲催收“房租”未果。后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戴毅强到“****”快捷酒店进行催收“房租”,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星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到“****”快捷酒店大厅内聚集、逗留,滋扰生事,恐吓被害人,以“软暴力”的方式威胁被害人王某甲交纳“租金”,并于2016年11月4日夜间,以用锁锁门的方式干扰“****”快捷酒店正常经营。因被害人王某甲拒不交纳“租金”,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催收“租金”未果。
同年12月,被告人邢国礼与被告人鞠学智因李某某多次“催债”无果,再次进行预谋,由被告人邢国礼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戴毅强到“****”快捷酒店干扰经营,强行占有房屋,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付某甲、贾启东(已上网追逃)等二十余人以开房入住为借口,将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快捷酒店四楼七间客房强占,并在酒店一、三层安装铁栅栏门,致使“****”快捷酒店无法正常经营,期间,被告人邢国礼使用微信视频向被告人鞠学智发送被告人刘汝民纠集人员占用****快捷酒店。
2017年2月,因被告人刘某某未能将被害人王某甲赶出**道**号,被告人邢国礼与被告人鞠学智预谋后,于2017年3月,由被告人邢国礼纠集被告人伍龙,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伍龙预谋将被害人王某甲赶出**道**号。后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指使被告人戴毅强伙同被告人伍龙开始多次对“****”快捷酒店进行滋扰。2017年3月,被告人伍龙纠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丙等人到“****”快捷酒店进行滋扰,致使“****”快捷酒店无法正常经营,2017年4月,被告人邢国礼雇佣施工队、被告人伍龙雇佣搬家公司多次到“****”快捷酒店,将店内装修砸毁并将酒店内物品搬至本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一茶城仓库寄存。此后,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伍龙等人将****酒店房屋强占,并指使被告人伍某某在现场据守,阻止被害人进入。2019年4月1日,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快捷酒店内部装修损毁情况进行了价格鉴定,被损装修部分价值406017.91元。
另查明,2013年,被害人王某甲将“****”快捷酒店一楼底商一部分房屋出租经营餐饮,2014年,该店铺由钟某某承租用于经营“**”餐厅,2016 年9月24 日,钟某某与王某乙签订转让协议,王某乙向钟某某交纳转让费60万元。当日,王某乙与王某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 2018年3月30日,年租金18万元,截止 2017年1月,全部租金18万元王某乙已全部交付王某甲 。
2016年11月,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指使被告人戴毅强多次到被害人王某乙的“**”餐厅滋事,强迫、威胁王某乙与鞠学智签订该经营地的租赁合同,并以断电相威胁,遭到王某乙拒绝。2017年2月,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与被告人伍龙预谋后,指使被告人戴毅强伙同被告人伍龙多次到“**”餐厅逼迫王某乙签订租赁合同,王某乙拒不同意。其后被告人伍龙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丙等人先后多次到王某乙的“**”餐厅以骚扰顾客、点餐不结账,多名纹身男子长期逗留等“软暴力”的方式干扰经营,致使餐厅无法正常经营。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伍龙、戴毅强、魏某某、伍某某到“**”餐厅强迫王某乙与其签订租赁合同,遭到王某乙拒绝,被告人伍龙、戴毅强、魏某某、伍某某等人对王某乙进行言语威胁,被告人伍龙持合同拍打王某乙头部,被告人魏某某用手击打被害人王某乙肩膀,被害人王某乙被逼无奈,与被告人伍龙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人伍龙、戴毅强、魏某某、伍某某等人离去。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伍龙持合同勒索王某乙交纳现金1.5万元,后被告人伍龙强迫王某乙交纳全部租金,遭到被害人王某乙拒绝。
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伍龙雇佣搬家公司,纠集被告人戴毅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丙等人,到王某乙的“**”餐厅,将被害人王某乙的“**”餐厅内桌椅、灶具等物品强行搬至本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一茶城仓库寄存,造成王某乙“**”餐厅物品损失,至此**餐厅无法经营。此后,犯罪嫌疑人邢国礼、鞠学智、伍龙等人将****快捷酒店及**餐厅房屋强占,并指使被告人伍某某在现场据守,防止被害人进入。2018年3月14日,在南开区**道 94号“**餐厅”门前,被害人王某乙因被告人伍龙强占**餐厅,双方发生冲突,期间伍龙用脚端王某乙右腿部,致王某乙右腿软组织挫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右腿部伤情不构成轻微伤。2020年2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餐厅被损物品242类进行鉴定,认定价格为21972.7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鞠学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72600.15元,冻结被告人邢国礼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6419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收款凭证、收条;
2、书证:相关租赁合同;
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伍龙、戴毅强、刘某某、李某某、付某甲、魏某某、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损毁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邢国礼与被告人鞠学智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现场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国礼纠集他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恐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鞠学智纠集他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恐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龙纠集他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恐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要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毅强纠集他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恐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严重影响他人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甲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严重影响他人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采用”软暴力“方式在案发现场据守,控制被害人的经营场所,严重影响他人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邢国礼、鞠学智、伍龙、戴毅强、刘某某、李某某、付某甲、魏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现住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起诉书32份,案卷材料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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