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邢增彬,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街一出租屋,无业。2013年12月4日,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31日,因盗窃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一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增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邢增彬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楼梯口处,携带一把螺丝刀将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粉红色本因牌电动车车头撬开盗走,并将该车骑到海口市琼山区**路一小巷内存放。同日20时30分许,邢增彬将该车骑到海口市琼山区**路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邱某某,后邱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对该车进行换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缴获一辆粉红色本因牌电动车。2020年4月1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街与**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将邢增彬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增彬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增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增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增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增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邢增彬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皇新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邢增彬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 涉案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
4.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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