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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太谋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邢太谋(绰号“肚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所地阳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太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8日、9月9日,被告人邢太谋伙同李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江某某(现在逃)等股东合伙,在阳新县**镇**村**湾一栋瓦房内以“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两次开设赌场共计抽头余利20余万元。邢太谋、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均按股份分红。

邢太谋于2018年7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邢太谋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太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太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太谋具有情节严重,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瑜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邢太谋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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