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新丽,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3********,汉族,研究生文化,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典当行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天津**担保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道**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2017年3月7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对被告人邢新丽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新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企业或个人的创业投资等业务。2006年至今,被告人邢新丽任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2013年12月截至案发,被告人邢新丽因经营资金短缺,在明知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融资资质的条件下,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放任本单位员工等人陆续介绍亲友到本公司投资,并承诺定期返还高额利息及投资本金。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所吸揽的资金,由被告人邢新丽担任**的天津市**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经营投资使用,后因投资失败致使资金链断裂,造成投资人的投资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和利息,截至目前报案人共计8人,损失人民币984万余元。被告人邢新丽于2016年12月1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人何某某等人陈述;
2.证人李某某等证言;
3.相关书证;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5.被告人邢新丽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新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 怡
代理检察员:刘占勇
2017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邢新丽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案卷捌册,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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