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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明拉盗窃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邢明拉,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火龙果基地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队。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明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初某日,被告人邢明拉在东方市板桥镇田中村北面,看到琼A2****号牌的白色大众朗逸小轿车停在路边,邢明拉发现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在车内找到了车钥匙,后将小轿车盗走开回黑眉村。2019年10月8日晚,邢明拉驾驶该车从公爱农场回黑眉村时发现有车跟踪,便驾车开去岭头镇海边弃车逃跑。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停放在乐东县岭头村海边一虾场的该被盗小轿车追回并扣押,同日,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符某某。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轿车价格为62450元。

二、2019年9月22日2时许,邢明拉伙同他人在乐东县黄流镇金鸡岭中树管道批发中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金狮牌125型红色二轮摩托车,该车卖掉后邢明拉分得200元。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3610元。

三、2019年10月18日6时许,邢明拉伙同“方某某”(另案处理)在板桥镇桥头一家宾馆门前,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红色125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卖掉,邢明拉分得250元。因该车未能提供型号、发票等因素,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0年2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邢明拉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黑眉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东方阳宾馆视频截图、卡口监控抓拍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曾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明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明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明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明拉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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