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邢某,男,1988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谯城区华佗镇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8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xx村xx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邢某、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在虞城县境内,有人使用“GOIP”设备,为境外犯罪人员进行电信诈骗,远程控制、隐藏原始号码拨打诈骗电话和发送诈骗信息,虞城县公安局将正在作案的被告人邢某、孙某当场抓获。对邢某和孙某的作案“的GOIP”设备内的六张手机卡进行提取,在二人控制该设备期间,有两张手机卡19966136324和19956960024两个号码涉嫌诈骗数额65653元。经查,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GOIP”设备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仍积极介绍邢某、孙某参与帮助行为,并造成了他人被骗65653元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邢某某、邢某、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邢某、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邢某、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孙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1年2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邢某、孙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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