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邢*东,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2091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彭营乡****。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
2020年1月2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邢*东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遮山至彭营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高速桥南56米处时,与行人吴*毕相撞,造成吴*毕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邢*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毕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东在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东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邢*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邢*东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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