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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05时05分,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冀R7****小型轿车沿固安县知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利桥南侧处时,因超速行驶与行人马某某及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邢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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