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05时05分,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冀R7****小型轿车沿固安县知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利桥南侧处时,因超速行驶与行人马某某及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邢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艳成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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