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3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放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4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丁秀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因与其公公辛某有矛盾,为报复辛某,伙同邢某某多次向辛某家猪圈、饲料缸内投放火碱、除草剂、鼠药等有毒物,造成辛某家的3头猪死亡。经鉴定,被毒死的猪价值人民币7500.0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因怀疑辛某与本村居民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伙同邢某某向周某某家的牛投毒,造成周某某家1头牛死亡。经鉴定,被毒死的牛价值人民币14500.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邢某某为讨好丁某某,将周某某家院外玉米秸堆点燃,危害了公共安全。经鉴定,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 5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丁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邢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新果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丁某某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董某某、王某某、董某、李某某;鉴定人:刘某某、郭某某、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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