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由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由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由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于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邢某某、于某某、黄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四人驾车至莱西市姜山镇青岛泰光制鞋有限公司D栋车间处盗窃模具24个,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8241元。案发后被盗模具被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前科查询等其他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卫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姜山镇***村;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武备镇****村;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取保候审决定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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