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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卢某某盗窃、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邢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02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某某园区某某村,现住信阳市平桥区某某某某小区。198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4年8月因犯脱逃罪、惯窃罪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3月因犯脱逃罪被新疆图木克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201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卢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南省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五组。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河南省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二组。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到正阳县某某医院院内,将被害人汪某某的一辆“建设”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未追回。

2、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正阳县某某医院院内,将被害人田某的一辆“金彭”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未追回。

3、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信阳市平桥区某某医院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绿佳”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已追回。2019年05月14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4、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正阳县某某医院院内,将被害人蒋某的一辆“建设”牌米黄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车三轮交给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未追回。

5、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某某路口百佳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卢某某把该电动车以1200元销赃给被告人丁某。该电动三轮车现已追回。2019年6月24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60元。

6、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某某路口百佳超市门前,将被害人薛某某的一辆“宗申”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卢某某把该电动车以1500元销赃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又以2200元人民币卖给樊某某,该电动三轮车现已追回。2019年6月24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

7、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正阳县真阳镇某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双枪”牌橘黄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被告人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未追回。

8、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正阳县某某医院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宗申”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被告人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未追回。

9、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正阳县真阳镇某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被告人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未追回。

10、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正阳县真阳镇某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轻骑”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被告人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未追回。

11、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某某医院院内,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京运”牌浅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卢某某把该电动车以1600元销赃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又以2000元人民币卖给陶某某,该电动三轮车现已追回。2019年05月14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12、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正阳县某某医院院内,将被害人江某的一辆“金彭”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被告人卢某某销赃,该电动三轮车现未追回。

13、2019年1月份,被告人邢某某盗窃一辆“立马”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后被告人卢某某把该电动车以1900元卖给冯某某,该电动车现已追回,暂未找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邢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江某、汪某某、田某等人的陈述;

5.证人陶某某、艾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6.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某某路口百佳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卢某某把该电动车以1200元销赃给被告人丁某。该电动三轮车现已追回。2019年6月24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60元。

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某某路口百佳超市门前,将被害人薛某某的一辆“宗申”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卢某某把该电动车以1500元销赃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又以2200元人民币卖给樊某某,该电动三轮车现已追回。2019年6月24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

3、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邢某某窜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某某医院院内,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京运”牌浅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卢某某把该电动车以1600元销赃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又以2000元人民币卖给陶某某,该电动三轮车现已追回。2019年05月14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张某某、薛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樊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慧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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