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7月1日、8月2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22日复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初,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商议,由李某某帮其代卖毒品,在西安市临潼区代新路交给李某某毒品一包,重约5克。李某某将毒品交给被告人姚某某约好一起代卖。2016年4月11日23时许,公安机关经特情举报,在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古地新村一租住房内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物40包,称量、封存、扣押留检。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检材总净重4.85克。
2、2016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于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李某某让于某某给被告人姚某某账户汇款100元,姚某某收款后,将一包毒品放置在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古地新村古城小镇饭店附近,并告知李某某藏毒地点,由李某某告知于某某将毒品取走。
3、2016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于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李某某让于某某给被告人姚某某账户汇款100元,姚某某收款后,将一包毒品放置在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古地新村古城小镇饭店附近,并告知李某某藏毒地点,由李某某告知于某某将毒品取走。
4、2016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于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李某某让于某某给被告人姚某某账户汇款100元,姚某某收款后,将一包毒品放置在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古地新村古城小镇饭店附近,并告知李某某藏毒地点,由李某某告知于某某将毒品取走。
5、2016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于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李某某让于某某给被告人姚某某账户汇款100元,姚某某收款后,将一包毒品放置在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古地新村古城小镇饭店附近,并告知李某某藏毒地点,由李某某告知于某某将毒品取走。
6、2016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与吸毒人员于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于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给邢立支付毒****,邢某某将1包毒品放置在西安市临潼区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生活区对面一电杆下,并电话告知于某某藏毒地点,于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在该处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留检。2016年4月19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邢某某家门前将邢某某抓获。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净重0.07克,检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扣押物品清单;
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
辨认笔录;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银行明细清单、转账记录;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无视法制,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照片说明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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