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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姜某某盗窃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街**公寓**室,2016年11月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5********,汉族,小学,无业,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自己捷达车同被告人姜某某到兰西县**乡**村**屯将颜某甲家的2只羊(价值人民币4100元)装入后备箱后偷走并卖掉,二人分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邢某某、姜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驾驶姜某某捷达车利用同样的方法到兰西县**乡**村**屯郑某某家的2只山羊(价值人民币3646、23元)偷走卖掉后分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邢某某、姜某某与张某某驾驶姜某某的捷达车以上述方式到肇州县**镇**村**屯将肖某某家的1只山羊(价值人民币945、78元)偷走卖掉并分赃。

经侦查,被告人邢某某、姜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18日在肇东市分别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驻人口详细、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3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

3、证人颜某乙、史某某、杜某某、刘某某、颜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颜某甲、张某乙、郑某某、肖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邢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兰西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察卷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其处罚,且本案中邢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邢某某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对姜某某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书记员:时亚楠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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