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3********,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鄢陵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2020年9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20年9月2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2020年7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20年8月2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邢某某、崔某某伙同赵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许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S店),以崔某某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价值190000元的大众帕萨特轿车,签订了购车合同,交了首付款等费用94865元,签订了贷款11.4万元的贷款合同,将一辆车架号为LSVCF6C43LN******的帕萨特轿车骗走,拒不配合后续贷款事宜,并由邢某某将该车以156000元低价卖给一个微信昵称为“眉眼**”的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付给崔某某22000元好处费,转账给赵某某11600元。现该车登记入户至陕西省**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F9****,给****4S店造成11.4万元损失。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等人预谋后,在许昌*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S店),以周某某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价值181000元的大众途观L,交了首付款等费用89006万元,又签订了贷款10.8万元的贷款合同,将一辆车架号为LSVUG20T3L2******的途观L汽车骗走,拒不配合后续贷款事宜,并由邢某某将该车以156000元低价卖给一个微信昵称为“眉眼**”的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邢某某付给周某某17000元好处费,转账给赵某某26000元。现该车登记入户至樊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赣BT****,给汽车4S店造成10.8万元损失。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邢某某、崔某某伙同赵某某、董某某等人预谋后,在许昌*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东城区****4S店),以崔某某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价值189800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签订了购车合同,交了首付款等费用69800万元,又签订了贷款12万元的贷款合同,将一辆车架号为LVGB674K9LG******的丰田凯美瑞轿车骗走,拒不配合后续贷款事宜,并由邢某某以163500元的低价卖给一个微信昵称为“眉眼**”的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邢某某付给崔某某24000元好处费。现该车登记入户至江西省南昌市,车牌号为赣AC****,机动车所有人夏某某,给****4S店造成12万元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退赃30000元,崔某某退赃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购车合同、贷款合同等书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二、重婚罪
2005年12月5日,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登记结婚,后被告人邢某某又与郜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7月13日生下一个女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冯某某陈述;3、证人郜某某等人的证言; 4、郜某某住院病历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徐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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