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捕前住阳原县**镇**小区附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捕前住**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7时许,阳原县西城镇居民马某某(法定不起诉)因民事纠纷被西城派出所民警传唤至西城派出所处理案件,其继父邢某某、母亲张某某跟随其来到西城派出所, 马某某进入西城派出所办公区后,邢某某不满民警执法,隔窗指骂派出所民警 ,挥拳殴打民警,张某某积极参与,二人将民警石某某警服的纽扣扯掉,胸前抓伤,经鉴定石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院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张某某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