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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居委会**路**号。被告人邢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12月20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8月2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居委会**路。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21日间,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先后在位于响水县城**大桥附近的李某某家、杨某某家及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家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筒子,供孙某某、何某某等20余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币种下同)。2020年7月21日,响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无主赌资8220元、有主赌资10520元,扣押赌具麻将筒子1副。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华英

检察官助理:林洁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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