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4444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邢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越野车载着被告人邢某某经过萧县酒店乡镇东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萧县**乡**村村民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邢某某、张某甲下车殴打王某某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右眼部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16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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