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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张某甲等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巷**号。2011年6月22日,因擅自盗挖砂石,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之间,被告人邢某某在芦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在明知与对方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提供相关材料,办理与秦某某(另案处理)的虚假结婚证件,利用北京市大兴区户籍**,帮助秦某某办理北京户籍。邢某某从中非法获取好处费6万元人民币。

2014年9月到12月之间,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在被告人邢某某、芦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在明知二人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办理了张某甲、杨某某虚假结婚证件,利用北京市大兴区户籍**,办理了被告人杨某某北京户籍。张某甲从中非法获取好处费6万元人民币,邢某某非法获取好处费1万元人民币。

2017年,被告人邢某某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刘某乙(另案处理)与常某某(另案处理)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二人办理虚假结婚证件,利用北京市大兴区户籍**,帮助常健办理北京户籍。邢某某从中非法获取好处费3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张某甲、杨某某违反国家户籍**,伪造国家结婚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电话1851979****,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590124****;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80126****,保证人祝某某,联系电话1362119****。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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