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仓库。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建斌、刘健,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仓库。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高鹏、范思松,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滨海新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杨某某、辅警陈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路**仓库附近巡逻,在对一辆无牌照燃油三轮车进行盘查并欲将驾驶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身份核查过程中,三轮车上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对民警进行阻拦,被告人邢某某对民警杨某某、辅警陈某某殴打,被告人彭某某对民警杨某某、辅警陈某某拉拽、推搡,并从三轮车上拿下一木板威胁、恐吓民警,造成民警杨某某、辅警陈某某受伤。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以暴力袭击、威胁恐吓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系共同犯罪,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彭某某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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