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86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于2018年9月21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徐某甲、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0日,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4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邢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聂某某,虚构被告人徐某甲找工作、出车祸、参加培训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告人徐某甲母亲唐某某(女,58岁)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聂某某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7万余元。
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同日,被告人徐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邢某某。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聂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警工作记录、银行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劳动合同、欠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徐某甲、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系坦白,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系自首,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系坦白,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14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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